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须符合:
1、本办法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为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包括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场地产权业主单位两类。
2、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建设运营充电桩超过200个;产权业主单位自建须累计投资建设超过10个。
3、须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业主单位自建的须具备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
5、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持期限不低于2年。